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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君与王成2000年5月结婚,婚后张君向其父母借了2万元用于买房,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通过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这2万元债务由张君承担。张君父母不服,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君与王成共同偿还2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张君父母的请求。明明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单方还的债,仍被法院判决要男女双方共同偿还,难道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无效吗?[说法]张君向其父母借的2万元,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我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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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郑某某系塔城地区粮食局额敏分局干部,于1982年退休,1996年与张某再婚居住。2013年5月27日,郑某某病故,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的规定,郑某病逝获得4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共计11.1万元,丧葬费4.9万元。以上两笔款项均由张某某一人领取占有,郑某某的四个子女郑1、郑2、郑3、郑4、要求依法分割其父的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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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0年7月10日,张某与王某、钱某商议买卖其所有的一辆旧农用拖拉机,经协商并验看车辆,双方达成买卖协议,并约定分两次付款。首付4万元,王某、钱某即可提车,余款3.5万元于同年8月底前付清。如未按时付款,需另行支付5000元。7月19日,双方就约定的第一项内容即时履行。8月27日,张某向王某、钱某索要余款,二人支付张某2万元。至2011年上半年,王某又将5000元债权转让张某以抵偿农用车欠款,此后再无付款行为。张某在多次催要余款未果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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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妻子刘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独生子李强(3周岁)随女方刘某共同生活,男方李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元至18周岁止。半年后,刘某将李强姓氏改为姓刘。李某发现后,与刘某协商,要求刘某将孩子姓氏恢复姓李。因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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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1岁的吴某与权某没有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30余年,并生有一子,现已27岁。2003年4月,权某为做生意向朋友张某借了10万元钱,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张某拾万元整,约定在2005年9月份还清。”2005年5月,权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权某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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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蒋某与钟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及小孩抚养问题发生矛盾,并引起斗殴,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钟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蒋某表示同意。婚生女随母亲钟某生活,蒋某同意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钟某提出孩子的抚育费由钟某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里一次付清。由于蒋某无固定工作,这样有利于保障孩子的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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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3年1月14日,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相识10天后登记结婚。当年4月7日,张某和刘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5月14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也同意离婚。但张某辩称,由于他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较短,双方在订婚时,他给付刘某彩礼钱6.09万元,导致他的经济特别困难,六十四团民政科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故张某要求刘某返还彩礼现金3万元。另外,刘某用彩礼钱购买的家具和家电在他这里,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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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案例犦2004年年初,张某与董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董某代管张某承包的棉田,并由该连李某担保,每亩管理费100元,棉田管理好坏,由连队领导检查验收,不合格者罚款由董某承担;同时约定途中小工不干的后果由担保人负责。后因董某管理不善,致使棉田出现草荒,导致张某损失。之后,张某向法院提请诉讼,但其要求董某、李某赔偿管理棉田期间造成的亏损费11862.5元,棉田管理费1580元和拾花费1002元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收到判决书后百思不得其解:“我满嘴理由的官司,为啥输了?”犤说法犦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劳务雇佣合同未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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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于基干民兵张永刚的出庭作证,山东省莒县陵阳镇法庭因缺少证人几近搁浅的一桩案件顺利审结。一年前,张永刚的哥哥因宅基地纠纷与人打架,双方上了法庭。然而法庭在审理时,由于缺少证人而双方又不愿调解,使庭审陷于无法终结困境。作为双方打架时唯一的目击者张永刚,因是一方当事人的亲属,在有否资格出庭和该不该出庭作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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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8年3月,某县人武部将军人服务社(不具法人资格)临街营业用房租给张某开卡拉OK厅,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由服务社负责房屋维修和保证水电供应,张某自行负责有关开办手续并自付水电费,年租金6万元,每年第一个月交齐当年租金,租期3年,违约金3万元。合同签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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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5年前与夏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因当时没有结婚证书,便只领取了有关部门同意张、夏二人结婚的结婚证明。最近张某与妻子不合到当地的法院去办理离婚时,法院告之其婚姻不合法,不予受理,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