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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于1990年5月在某公司任技术员,1994年升任该公司的技术服务部部长,并于1998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15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工作岗位。2000年5月22日,杨某被该公司解除了技术服务部部长职务,并被调往总装车间工作。同年6月2日,杨某请假5天后仍未上班,该公司曾先后3次通知他上班,但均无结果。公司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合同纠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杨某向原单位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赔偿金100123.32元。该职工向市开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将原告调整到总装车间工作,原告应当服从工作安排,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行为已构成劳动合同违约,违约期限为8年5个月,原告应支付被告违约金100123.32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金及经济损失,法院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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