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犤案例犦2001年5月11日,张杰计划在农贸市场买一套门面房,因资金不足便向王丽借了2万元钱。张杰给王丽打了一张欠条,写明2年内还清,双方均未对利息做任何约定。后来因某种原因,张杰无力按时归还借款,便又向王丽出具了一张借条,表明在2004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双方仍均未对利息做任何约定。当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王丽想向张杰要回借款时,张杰已不知去向,但张杰所买的门面房仍在。于是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杰支付本金2万元及2001年5月到判决书生效时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经审理,法院做出了张杰返还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缺席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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