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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3月,某村村民陈某、邓某、倪某三户,与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了村里900多亩荒山造林,井享有收益权和所有权,有效期25年。承包合同生效后,陈、邓、倪三家就开荒造林。一年后,种上了数万株香樟、松树、柏树等树苗。开荒造林初见成效后,陈、邓、倪三家加大投入,精心培植幼林。今年2月,村委会班子调整后,突然将其承包的900余亩荒山收回,并将这片荒山重新承包给了一林业公司。为此,陈、邓、倪三家多次与村委会进行交涉,要求村委会纠正这一错误做法,但村委会对于陈、邓、倪三家的要求置之不理,未给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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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同志: 我是一名基层民兵,去年与同村几位好友去沿海打工、先后在几家企业应聘,我们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合同中都规定有试用期,而每个企业规定的试用期却不一致,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二个月,有的甚至更长。令我们不解的是,每当我们在试用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却被企业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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