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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建设》2006,(2):40-4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第三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作了9条规定.其中第一条;新疆生产建进兵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地方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管辖兵团范围内的各类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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