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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14,(5):43-45
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其独立的功能价值,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经复议后如何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却存在着许多弊端,使得这种功能价值很难体现。实践中,行政权的依法行使需要司法权强有力的监督,因此,有必要将行政复议的结果尤其是行政复议维持决定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从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问题的规定和行政复议法中复议机关的职责责任方面对现行法律规定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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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虎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10,(1):10-12
边防行政复议是规范边防行政执法和对边防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进行救济的重要途径。当前边防行政复议主要存在立法不完善、复议机构设置不完善、复议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偏低、复议案件审查程序不严谨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和完善边防行政复议,主要应从立法、机构设置、转变观念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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