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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防查控行为的性质
引用本文:吴华.论边防查控行为的性质[J].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学报,2001,17(4):20-23.
作者姓名:吴华
作者单位:吴华(武警学院,边防系,河北,廊坊,065000)
摘    要:本文是<边防查控行为可诉性再研究>的续篇.针对徐丹彤、刘红岩<再论边防查控行为可诉性>(见<武警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的观点,提出查控是边检站基于检查权而对交控单位予以协助的职务协助行为,在法律后果的承担上,认为边防查控行为中的国家行为、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其他查控行为应可诉,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关 键 词:边防查控  公务协助行为  法律后果
文章编号:1008-2077(2001)04-0020-04
修稿时间:2001年5月22日

On the nature of acts of frontier inspec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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