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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新《专利法》的完善
引用本文:张新莉.浅析我国新《专利法》的完善[J].宁夏科技,2003(3).
作者姓名:张新莉
摘    要:一、关于保护范围 我国新专利法第2条和第25条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作了界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拓宽,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相比,其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如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专利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即可。从而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予保护的药品、食品、化学物质包括在内。TRIPS协议第27条第2款与第3款对专利的保护范围作了排除性规定,比照我国新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其排除范围也小得多。对于TRIPS协议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我国仍是一片空白。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许多高新技术不断涌现出来,如遗传工程、基因工程、网络技术、纳米技术、商务电子等。这些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人类带来无限的利益。这些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相应地,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也应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以利于刺激国内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促进新技术的引进,吸引国外对新技术的直接投资及合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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