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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让股权无效
引用本文:何建平,刘颖成.私自转让股权无效[J].兵团建设,2005(7):43-43.
作者姓名:何建平  刘颖成
作者单位:[1]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2]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黄某和刘某、杨某三人以购买净资产的方式,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黄某购买净资产的80%,刘某占15%,杨某为5%。三方共同经营。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之后,黄某占有的80%股份被刘某、杨某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分两次转让给了第三人何某、谢某,且免去了黄某在公司的监事职位。黄某还发现有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在股东会决议书上签了名。随即,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 键 词:私自转让股权行为  中国  《公司法》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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