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井致人受伤 管理者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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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兵法.废弃井致人受伤 管理者承担责任[J].兵团建设,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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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兵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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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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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某单位所属锅炉房,于2006年停止使用。锅炉房外墙西侧有一废弃的渗水井,井口直径1米左右,井深8.5米。2007年11月9日夜,王某某从前院邻居刘某某家看完电视回家途中,到锅炉房附近解手时,掉入渗水井里,造成右距骨和腰椎压缩性骨折。王某某将锅炉房渗水井所属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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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要求赔偿 腰椎压缩性骨折 锅炉房 渗水井 废弃井 管理单位 井口直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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