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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
摘    要:《企业破产法》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企业破产法》草案“上会”一拖再拖。据了解,是因为参与立法的各方对“关键问题”仍存在严重分歧。根据《企业破产法》草案第127条的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补偿金等,将作为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第一顺序来清偿。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此持支持态度。他们认为.这样表述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稳定。但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在多个场合表示.如果让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券受偿.银行将不得不作出抵御性调整.从而更不利于企业。《企业破产法》草案的争议,体现了国企改革中的公平与效率的冲突问题。从效率来看,企业破产应该优先考虑债权人利益;但从公平来看,国企破产又必须考虑职工利益。解决之道,应该是把二者分开处理,在效率导向的《企业破产法》之外.再建立国企破产补偿基金之类的基金,并以严格的社会保障法规来保证对国企职工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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