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备役人员储备的具体原则及其训练、储备保障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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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关于预备役人员储备的具体原则及其训练、储备保障的规定[J].国防,2012(7):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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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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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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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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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备役部队 具体原则 储备 国防动员 军事训练 人员训练 过训练 民兵组织 训练基地 信息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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