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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军史剪影——首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奖章
摘    要: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规定授予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八一勋章或八一奖章:授予抗日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或独立自由奖章;授予解放战争时期有功人员以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发。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颁发,由国防部长授予。勋章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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