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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部到底该不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引用本文:金兴中,谭永祥.武装部到底该不该赔偿张某的损失?[J].西南民兵杂志,2002(8).
作者姓名:金兴中  谭永祥
作者单位:成都军区法律顾问处 主任律师 (金兴中),成都军区法律顾问处 律师(谭永祥)
摘    要:案情简介:1998年3月,某县人武部将军人服务社(不具法人资格)临街营业用房租给张某开卡拉OK厅,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由服务社负责房屋维修和保证水电供应,张某自行负责有关开办手续并自付水电费,年租金6万元,每年第一个月交齐当年租金,租期3年,违约金3万元。合同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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