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部到底该不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
| |
引用本文: | 金兴中,谭永祥.武装部到底该不该赔偿张某的损失?[J].西南民兵杂志,2002(8). |
| |
作者姓名: | 金兴中 谭永祥 |
| |
作者单位: | 成都军区法律顾问处 主任律师
(金兴中),成都军区法律顾问处 律师(谭永祥) |
| |
摘 要: | 案情简介:1998年3月,某县人武部将军人服务社(不具法人资格)临街营业用房租给张某开卡拉OK厅,双方约定:租赁期间由服务社负责房屋维修和保证水电供应,张某自行负责有关开办手续并自付水电费,年租金6万元,每年第一个月交齐当年租金,租期3年,违约金3万元。合同签定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