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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引用本文:闫春梅.第三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J].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04,20(5):32-33.
作者姓名:闫春梅
作者单位:武警长春指挥学校马列教研室 吉林长春130111
摘    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缺乏法律基础和依据 ;对第三者不宜用法律一律加以惩罚 ,而应区别处理。因此 ,应确立第三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观点

关 键 词:第三者  离婚  损害赔偿  主体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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