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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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闫春梅.第三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J].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04,20(5):3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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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闫春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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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警长春指挥学校马列教研室 吉林长春13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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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缺乏法律基础和依据 ;对第三者不宜用法律一律加以惩罚 ,而应区别处理。因此 ,应确立第三者不宜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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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三者 离婚 损害赔偿 主体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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