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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拿走厂里物品构成盗窃罪么?
引用本文:崔建民,周军.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拿走厂里物品构成盗窃罪么?[J].兵团建设,2005(11):42-42.
作者姓名:崔建民  周军
作者单位: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摘    要:案例]周某在一玻璃厂工作,因该厂拖欠周某工资,周某拿走了存放在该厂的氢气瓶8只(价值3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周某抓获,并将瓶追回。周某不否认自己拿走瓶的事实,但称其目的是为了抵工资,而且拿瓶的时间是在白天,有很多人看见,其行为不应被认定是盗窃。那么,对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关 键 词:拖欠工资  盗窃罪  物品  工人  公安机关  玻璃厂  行为  案例  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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