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中军用标志犯罪立法完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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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桂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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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警学院基础部,河北廊坊0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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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七)》对原刑法规定的侵犯军用标志的犯罪进行了修正,但其规定还存在一些立法疏漏和缺陷,有必要予以改进。《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罪名应立法化,由立法机关确定;增设非法生产、伪造、变造、盗窃、抢劫、抢夺、破坏、侮辱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行为和伪造、变造、盗窃、非法提供、使用、非法出租、出借、赠送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行为;犯罪对象应包括制式服装的标志服饰、军服专用材料和军服仿制品;刑罚种类应增加剥夺政治权利;增加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的情节加重犯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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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立法 武装部队 制式服装 军用标志 专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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