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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官信箱
引用本文:陈刚.陈法官信箱[J].解放军生活,2012(6):56-57.
作者姓名:陈刚
作者单位:南京军区军事法院
摘    要:我是一名已婚士官,我家属于2011年12月来队探亲住在士官公寓,为了生活方便,租用了一个液化气钢瓶,买了一个电暖器。单位在对公寓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了液化气钢瓶和电暖器,便以未经允许使用具有火灾隐患的物品为由,没收了钢瓶和电暖器,还要对我罚款500元。由于我没有主动上交罚款,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从我下个月的工资里扣除了500元,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某部三级军士长王某

关 键 词:法官  夫妻共同财产  电暖器  液化气钢瓶  住房公积金  火灾隐患  司法解释  内务条令  楼板  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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