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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法官信箱
引用本文:
陈刚.陈法官信箱[J].解放军生活,2012(6):56-57.
作者姓名:
陈刚
作者单位:
南京军区军事法院
摘 要:
我是一名已婚士官,我家属于2011年12月来队探亲住在士官公寓,为了生活方便,租用了一个液化气钢瓶,买了一个电暖器。单位在对公寓进行卫生检查时,发现了液化气钢瓶和电暖器,便以未经允许使用具有火灾隐患的物品为由,没收了钢瓶和电暖器,还要对我罚款500元。由于我没有主动上交罚款,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从我下个月的工资里扣除了500元,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某部三级军士长王某
关 键 词:
法官
夫妻共同财产
电暖器
液化气钢瓶
住房公积金
火灾隐患
司法解释
内务条令
楼板
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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