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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
摘 要:
编辑同志: 1997年12月26日,我村村民小组组长吴某及会计张某以村小组急需钱上交镇政府的村提留、统筹款为由,向我借款9000元。当时小组长吴某出具了借据,借据上写明具借单位是村小组,吴以具借在场人的名义在借据上签了字。半年后,吴某还了6000元,并答应最晚半年内将剩余款项还清。但不久吴某母病去世,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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