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维护政府的国防动员工作主体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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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俊鹏.自觉维护政府的国防动员工作主体地位[J].国防,2007(5):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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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俊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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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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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国防法》明确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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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防动员工作 人民政府 工作主体 维护 自觉 《国防法》 国民经济动员 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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