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专利条例》新颖性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改 |
| |
引用本文: | 李芬,张健东.《国防专利条例》新颖性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改[J].中国军转民,2013(9):74-74. |
| |
作者姓名: | 李芬 张健东 |
| |
作者单位: | 1. 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2. 国防科技大学专利服务中心 |
| |
摘 要: | 无论申请普通专利还是国防专利都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大条件,其中具有新颖性又是专利授权的最基本条件。根据我国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判断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绝对新颖性",该修订与国际专利法惯例更为相符,同时对于提高我国专利质量、完善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国防专利条例》适用的仍是"相对新颖性"评价标准,是否需要进行相应修改为"绝对新颖性",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专利新颖性,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现有技术"作为衡量标准。明确新颖性的具体衡量标准对
|
关 键 词: | 专利新颖性 国防专利 专利授权 专利法 衡量标准 条例 判断标准 授予专利权 现有技术 评价标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