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炮》一文不妥之处的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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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春枝.对《火炮》一文不妥之处的商榷[J].军事历史,19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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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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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军事历史》1987年第6期刊载的《火炮》一文,有不妥之处,现提出供参考。一、关于火炮的定义。作者提出“火炮是一种口径在20毫米以上用火药发射弹丸的火器和火箭炮的统称。”从全文的内容看,作者是把古今各种炮包括在这个定义之内的。这是不妥当的。因为用口径大小的某一确定数值,作为区分枪炮的界限,只是近代和现代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适用于古代使用抛石机抛射石弹的“礮”和“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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