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民用资源征用的补偿——《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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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殿洪,陈斌,肖晓勇.简论民用资源征用的补偿——《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J].军事经济研究,2011(10):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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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殿洪 陈斌 肖晓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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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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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依据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诠释,文章认为,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补偿的原则应理解为“适当补偿”,补偿的范围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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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用资源 征用补偿 主体 原则 范围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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