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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
摘 要:
案例简介:一九九五年二月,北京某合资公司以本公司员工张某违反劳动合同,擅自离职,带走公司物品,影响公司正常工作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张某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退还公司物品。 经查,该公司与张某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是公司业务部经理。一九九五年一月十日,张某在班时听传说公司经理对其工作不满意,要与其解除合同,即在设有接到公司通知的情况下,当日擅自离岗。之后,一直未到公司上班,并随身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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