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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
摘    要:编辑同志: 1999年9月23日,我父亲因琐事被本村李某打伤,后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约2000元。因李某拒不给付医药费,我们只好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也判决由李某赔偿我父亲医药费2000元。当我们拿着判决书找李某要钱时,李某仍说一分钱不给。于是我们便于2000年8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交纳了50元申请执行费。但当法院去执行李某时,李某因提前得知执行的消息,于前一日到外地打工去了。因李某是单身一人,法院说等李某回来以后再来执行。但我很担心如果李某长期不回来,会导致执行期限过期,这样,我父亲的医药费用损失也就要不回来了。请问,我国法律对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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