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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维护军队纪律,保证军令畅通,促进勤政廉政,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军队纪律检查(组织)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军队单位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以及从事管理工作的士官、文职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总政治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是本级监察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纪律检查部是全军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纪律检查(组织)部门是本级监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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