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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致同事死亡无悔罪惩处从严
引用本文:牧磊,杨新宝.醉酒致同事死亡无悔罪惩处从严[J].兵团建设,2010(4):21-21.
作者姓名:牧磊  杨新宝
作者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摘    要:【案例】2009年3月,李世宝在石河子市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9月15日,李世宝的储蓄卡、身份证和暂住证被盗。他当即打电话口头挂失储蓄卡并向派出所报案。第二天,他又拿着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证明.来到银行办理挂失,但被告知“身份证明不是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予书面挂失”。最终.李世宝储蓄卡里的4200元钱被人盗取。李世宝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关 键 词:口头挂失  储蓄卡  银行  被告  不作为  身份证明  石河子市  书面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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