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致同事死亡无悔罪惩处从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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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牧磊,杨新宝.醉酒致同事死亡无悔罪惩处从严[J].兵团建设,2010(4):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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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牧磊 杨新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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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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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9年3月,李世宝在石河子市一家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9月15日,李世宝的储蓄卡、身份证和暂住证被盗。他当即打电话口头挂失储蓄卡并向派出所报案。第二天,他又拿着身份证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证明.来到银行办理挂失,但被告知“身份证明不是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予书面挂失”。最终.李世宝储蓄卡里的4200元钱被人盗取。李世宝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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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口头挂失 储蓄卡 银行 被告 不作为 身份证明 石河子市 书面挂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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