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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有相应的扶养义务
引用本文:永能.兄弟姐妹间有相应的扶养义务[J].西南民兵杂志,1994(10).
作者姓名:永能
摘    要: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又规定:兄弟姐妹关系,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旯弟姐妹和养兄弟姐妹。 笔者认为:根据权利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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