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本质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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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晓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本质内涵[J].军队政工理论研究,2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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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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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政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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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产生以前,哲学家和法学家多数把法作为目的。康德法哲学则强调:在法的视野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是主体而不是客体。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总结:"人是人的最高本质""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从根本上肯定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人的价值。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这一名篇中提出,要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里明确要求必须使人从宗教、国家、法律向人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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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哲学 哲学手稿 把法 人从 重力定律 西方法律 阶级统治 人类能动性 社会主义法律 社会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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