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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可“私下和解”
引用本文:周宝元,孙照军.轻微刑事案可“私下和解”[J].中国民兵,2007(3):50-50.
作者姓名:周宝元  孙照军
摘    要:前不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据了解,近年来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3年以下轻微刑事案件占40%,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15%。这个规定能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较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诉讼效率  诉讼成本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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