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依法给专武干部授预备役军官军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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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树林.应当依法给专武干部授预备役军官军衔[J].中国民兵,2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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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树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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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沧州军分区 政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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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 我征求过上上下下许许多多同志的意见,大家都认为给专武干部授预备役军衔,不但应该,而且是依法行事。 《预备役军官法》规定,军官预备役分为两类: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的预备役军官为一类预备役;经过兵役机关登记的其他预备役军官为二类预备役。同时,第10条规定:预备役军官可以从人民武装干部中选拔。所以说,为专武干部授预备役军衔,并不是异想天开的新发明、新创造,而是法律规定的,只不过以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随着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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