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配合 为民除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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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飞.主动配合 为民除害[J].中国民兵,19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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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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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民兵工作条例》第33条中指出:“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因此,打击犯罪分子。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是我们广大人武干部,民兵、预备役人员责无旁贷的任务。高城镇武装部长高长军带领民兵,依靠群众,主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分子,在短短的6个小时,就将作恶多端,号称“十三太保”的抢劫团伙捉拿归案,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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