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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人民法院的复信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摘    要:宜春军分区并转《中国民兵》编辑部:转来杨小平同志来信所反映的问题,我院早在去年4月就进行了处理。其结果是由被告唐锋赔偿原告杨小平医药费五十六元,旅差费二角五分,误工工资五十四元(每天按六元计算),经济损失七十八元,合计赔偿费为一百八十八元二角五分,款于1985年年底一次付清。并发有调解书。前些时,因执行时间未到,故赔偿款项还没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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