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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用资源征用的补偿——《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
引用本文:付殿洪,陈斌,肖晓勇.简论民用资源征用的补偿——《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J].军事经济研究,2011(10):28-30.
作者姓名:付殿洪  陈斌  肖晓勇
作者单位:军事经济学院国防经济系;
摘    要:2010年7月1日施行的《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依据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通过对《国防动员法》第五十八条的诠释,文章认为,补偿的主体应为国家,补偿的原则应理解为“适当补偿”,补偿的范围为直接经济损失,补偿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与完善。

关 键 词:民用资源  征用补偿  主体  原则  范围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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