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信箱 |
| |
引用本文: | 陈刚.法官信箱[J].解放军生活,2012(9):52-53. |
| |
作者姓名: | 陈刚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 |
| |
摘 要: | 《我是一名大龄士官,今年底准备请假回老家结婚,请问对军人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有些什么具体规定?——某部士官易某陈法官:军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注册登记,除需要符合《婚姻法》和军人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等相关要求外,根据总政治部和民政部的文件规定,应具备下列证明和证件:一是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二是《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三是《居民身份证》。其中,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必须
|
关 键 词: | 幼儿园 法官 军事法院 登记机关 现役军人 政治机关 士官 户口 婚姻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