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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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伟.要严格依法开展兵役登记工作[J].国防,2001(7):4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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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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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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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可见,对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是法定的兵役工作程序。兵役机关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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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制履行 机关 依法 公民 罚款 自治 登记 逃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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