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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事法制建设系列谈之三——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国防立法职能
引用本文:丛文胜.中国军事法制建设系列谈之三——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国防立法职能[J].国防,1995(4).
作者姓名:丛文胜
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军制研究部
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本质特征的要求和反映。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集中精力以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防和国防立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强化人民代表大会的国防立法职能,高质量、高效率地保证国防建设顺利实施。 一、加强国防立法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 建立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防法制体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离不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利机关,在国家的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它具有宪法规定的国家立法包括国防立法的最高立法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关 键 词:国防法  军事法律  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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