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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的探讨
引用本文:史学昌,高述强.在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的探讨[J].东北后备军,2005(6):19-19.
作者姓名:史学昌  高述强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于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这个规定为在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大范围编设民兵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县(区)党政机关及事业机构作为该地区乡(镇)、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理应承担起更多国防建设的责仟和义务,在县(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编设民兵组织必将会促进本地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拓展和延伸。同时,在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设民兵组织有一个比较明显的优势,就是能够强有力地推动全民国防教育的深入开展,在社会上构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轰动效应.起到了“宣传机、播放器”的功能。

关 键 词:民兵组织  党政机关  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关事业单位  全民国防教育  企事业单位  事业机构  法律依据  国防建设  领导机关  法律规定  轰动效应  舆论氛围  兵役法  民族乡  服兵役  预备役  播放器  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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