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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
摘    要: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58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武器装备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制定本条例。条例要求,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承担的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任务实行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条例指出,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武器装备质量,并对保证和提高武器装备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条例还从论证质量管理,研制、生产与试验质量管理,维修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2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1987年6月5日国防科工委发布的《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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