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必“某来某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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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弓治国,杜凯.何必“某来某区”[J].政工学刊,2014(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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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弓治国 杜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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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69241部队保障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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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在有些单位的通报、会议中,“某单位一某干部一个别人员一部分同志”等模糊说法经常出现。“某”字通报或批评对当事人来说未必是好事,“羞羞答答”的批评只会让违规之人产生侥幸心理,而不利于其正视自身问题所在;这样做也会误导其他人——原来违纪可以用“某”啊,如此就会减少对违规违纪行为的震慑力。“某来某去”,究其原因还是抹不开面子、亮不出里子、照不得镜子。不是说“某”一概不能用,但经常“某来某去”危害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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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规违纪行为 “某” 侥幸心理 当事人 震慑力 通报 单位 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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