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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债务办离婚 赠与财产应无效
引用本文:董创.为逃债务办离婚 赠与财产应无效[J].兵团建设,2008(4):27.
作者姓名:董创
摘    要:案例]2005年,韩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承包土地,由于管理不善,连年亏损。张某多次索债无果,便于2008年1月10日将韩某夫妇诉至法院。2月2日,韩某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楼房等共同财产归婚生女所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法庭上,韩某承认欠款事实,但表示无财产偿还。

关 键 词:共同财产  协议离婚  债务  承包土地  管理不善  过户手续  张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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