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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引用本文:牧磊.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仍有给付生活费的义务[J].兵团建设,2005(4):46-46.
作者姓名:牧磊
摘    要:【案例】李某夫妇于1978年收养3岁的王某为养子,并将其抚养成年。1999年王某婚后,因生活琐事,与李某夫妇的关系日益恶化。2001年,李某夫妇同王某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现由于李某夫妇年迈体弱、缺乏生活来源,遂要求王某给付生活费用,而王某却以《收养法》第二十九条“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问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为由拒绝。王某果真就可以不承担李某夫妇的生活费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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