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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身份证办卡透支 侵害他人名誉应担责
引用本文:李泽江,李胜忠.盗用身份证办卡透支 侵害他人名誉应担责[J].兵团建设,2012(12):47.
作者姓名:李泽江  李胜忠
作者单位: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2010年4月,奇台农场某学校教师刘某不慎将身份证丢失,被农场职工郑某捡到。刘某多方打听得知了身份证的下落,并找到郑某请求归还。但郑某要求支付200元的"酬劳",刘某恼怒之下决定重办一张身份证,于是拂袖而去。郑某利用刘某的身份证和伪造的刘某的收入证明,通过网友徐某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之后,郑某利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4500元,致使刘某被纳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2010年6月,刘某接银行短信得知自己有信用卡透支情况,但是本人又没有办理过信用卡业务,便通过派出所调查,确认是郑某所为。刘某遂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关 键 词:身份证  盗用  名誉  侵害  信用记录  信用卡业务  银行  奇台  人民法院  信用卡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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