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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摘    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第三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作了9条规定,其中第二至九条为: 第二条兵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兵团人民法院管辖。兵团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第二审刑事案件以及再审刑事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关 键 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案件管辖权  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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