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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军拥有一套系统完善的预备役制度,这主要归功于一系列详细的军事法规,如1972年颁布的《兵役法》、1979年出版的《联邦国防军与预备役》。统一后的德国基本沿袭了原西德的预备役法规,仅对某些规定做了部分调整和补充,体现在1992年颁布的《德国联邦国防军预备役方案》中。这些军事法规直接指导着德国预备役建设的各个方面。 1、明确来源和分类。《兵役法》规定,凡退出现役,年龄在32岁以内的军人都要转入预备役,并将其分为三类:常备预备役、紧急应征预备役和候补预备役。为适应21世纪的作战需要,德拟出台新的预备役法规,把重点放在发展海、空军和一些技术兵种的预备役部队建设上,同时压缩其他预备役人员数量。此外,《预备役方案》按一、二、三类人员对预备役人员进行编组,并根据任务将其编入战时应补充的部队:一类预备役人员主要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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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2012,(9):65-66
一、关于预备役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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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兵役法对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作了更为科学的调整,扩大了预备役人员的参训年龄,改进了预备役官兵参训误工的保障办法,从法律上较好地解决了制约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深层次问题。今年初,四川某预备役师根据上级赋予的调整改革任务,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围绕建设一支布局合理、负担均衡、质优量足、动员快速的国防后备力量队伍。结合实际就新形势下预备役部队的编制落实、人员编组和正规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果受到总部和成都军区的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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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一类预备役人员(士兵)一般保持了10个年龄,即18—28岁。那么,具体在一个单位里如何使这10个年龄合理的存在,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预备役连队整组后的对比中得到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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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兵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包括三部分人员:一是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是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是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是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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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2012,(1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一、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的职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这一规定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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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了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在预备役制度方面所作的改革及其对后备力量建设的影响,奉刊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问:这次修改《兵役法》,对预备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 答:在预备役制度方面,《兵役法》主要改革了士兵预备役的分类方法。修改前的《兵役法》主要以年龄为标准,将民兵和退伍军人分为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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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近日发出《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决定今年为全国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 中央军委的《指示》规定,评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范围限定在: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人员,以及经兵役机关登记。未编入预备役部队和未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 《指示》确定,评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今年7月底以前完成军衔的授予工作。8月1日起,佩带军衔肩章、符号。第二批为其他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年底前完成军衔的授予工作,1997年1月1日起佩带军衔肩章、符号。其中,今年1月1日以后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人员,在公布其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改授预备役军官军衔,待预备役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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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预备役人员的生活待遇 按规定,美国预备役人员参加现役、预备役训练,服现役的一类预备役部队官兵,以及取得退休资格的预备役人员、享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按照1989年版《美国法典》第10编及美国防部1991年版《预备役部队年鉴》中的有关规定,美预备役人员享受的福利待遇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训练津贴。训练津贴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基本补助,分周未训练津贴和年度现役训练(2周)津贴两类。周未训练津贴又分为每月参加1次和每月参加4次训练两种标准。役龄长、参训次数多的,津贴标准就高、从最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级预备役人员的训练津贴均相当于其民事岗位上日薪的一倍左右。按1991年颁布的标准,役龄为10年的预备役少校军官,每月参加1次周末训练可领取100.97美元训练津贴;每月参加4次周末训练可领取403.88美元津贴。预备役人员参加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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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2012,(7):67-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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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兵役活动与群众(包括预备役人员自身)的切身经济利益更加密切。为此,要贯彻执行《兵役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预备役制度,就迫切需要把服预备役的兵役义务具体化、法律化。根据当前的情况,找认为预备役人员应尽如下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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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年来,北约各国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后备兵员严重不足。英国在拥有一支28万人的预备队的同时,又建立一一支强大的民兵队伍——志愿预备队。据英军《武装力量》杂志介绍,志愿预备队是由从未在军队中服过役,年龄在18—45岁的志愿人员组成的。这就是说,预备队是由服满现役转入预备役的人员组成的,一旦接到命令,预备役人员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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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的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同等劳力的收入给予误工补贴”,主要解决了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费来源和补助标准问题。目前民兵、预备役训练正在向基地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