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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的军地接轨是指军人由于退伍、转业、复员、退休的原因,在返回社会时,通过立法程序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将其在军队的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到地方社会保险体系中。它体现了军人保险关系向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回归,是国家对军人应享受保险待遇的延续,接轨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军人回到地方后享有与地方成员相当的社会保险权益。顺利地实施接轨对于维护军人的权益、促进军队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安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一、实现“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理论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在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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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制度于1998年正式启动,相继建立了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转业进企业养老保险和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4个险种,通称“3 l”保险。由于军人保险与地方社会保险政策尚未有效衔接,军人保险的功能也就无法充分体现。因此,创建军地社会保险协调机制势在必行。一、创建军地社会保险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一是保证军人保险制度全面落实的需要。从军队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障关联程度上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转业进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等3项制度,同社会保险管理的相关部门互为关联,需得到地方社保部门的支持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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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必须对现实客观存在的军人养老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判断,并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依托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逐步建立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资金来源稳定可靠,管理体制相对独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军人养老保险制度与地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关键是军人养老保险基金的划缴与转移,因为这涉及到退役军人的保险待遇水平高低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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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颁布施行了,为方便战友们熟悉了解这部法律,我们特意征集了最具代表性的十个问题,邀请专家律师进行解答,希望对战友们有所帮助。1.请问《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军属主要享受哪些保险权益,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某部警卫连张连长在保险权益上,《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同时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法律明确规定,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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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军人医疗保险制度既是克服现行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弊病,提高军人医疗保障能力的需要,也是适应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军人医疗保险模式的选择只能是军队统筹与军人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以保证军人退役后其医疗保险待遇与地方医疗保障体制接轨,军人在退役时其个人帐户保险金包括本金与利息应随军人转移到接收与安置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同时,必须加快军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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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地解决军地政策的衔接问题,必须把转业至企业工作的军队干部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纳入整个养老制度的改革之中,建立由军队和个人分别负担的积累型个人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充实军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军人的养老保险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军队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必须涵盖所有军人,强调养老待遇的公平,契合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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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国家经济实力相适应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对推动军人保险制度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促进部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军人养老保险待遇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在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家负责、军地统一和依法实施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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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军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对军人因年老、疾病、伤残、病故、牺牲以及退役安置等因素所导致的损失,给予军人及其家属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实质是国家有目的地通过再分配的形式,对军人履行特殊职业、承担特殊义务进行权益保护的一种经济补偿。其内容主要包括人身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养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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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保险制度改革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军军人保险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军人合法权益、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促进军队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军人保险制度逐步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不足。因此应进一步对军人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即扩大军人基本保险种类,提高赔付标准,完善现行险种内容;逐步引入商业保险,提高军人保险的保障效能;健全和规范军入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改进和完善军入保险的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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