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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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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至今已十周年了。这部兵役法,是在总结我国30多年来兵役工作的经验,在第一部兵役法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反复讨论修改制定的,既考虑了当时的现实情况,又考虑到将来的发展趋势,符合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军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我国国防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相似文献   

2.
黄彦蓉 《国防》2001,(10):42-42
人民政府抓征兵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能和职责。1955年7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兵役法》就明确规定由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1997年3月颁布的《国防法》,从更高层次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个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民兵、预备役、国防教育、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国防设施保护、退出  相似文献   

3.
钟伟 《国防》2001,(7):46-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9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可见,对适龄青年进行兵役登记是法定的兵役工作程序。兵役机关必须  相似文献   

4.
钱俊  施荣  陆健 《国防》2006,(2):45-45,46
《兵役法》是我国关于兵役制度和兵役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士官制度、兵役制度和户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的深化,兵役工作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兵役法》的有些规定已经显得不太适应,亟待修改完善。下面就《兵役法》的修改谈几点建议。一、完善兵役制度,促进兵役工作健康发展。兵役制度是国防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兵役立法遵循的主要依据,通过立法不断完善兵役制度,是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的重要措施。一是调整义务兵与志愿兵的构成。随着国家实力…  相似文献   

5.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兵员征补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抗日战争前,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中国一直是实行募兵制。兵员的补充由各部队自行召募。1933年6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决定自1936年3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征兵制度。1935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决定,首先在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甘肃等省试行征兵制,然后逐步向全国推广.1936年3月,兵役法正式实行,并于同年9月颁布征兵今。由于次年爆发了抗日战争,所以征兵制的全面推行是在抗日战争中。现将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兵员征补情况概述于后。一、兵役机构的设立和演变《兵役法颁布后,国…  相似文献   

6.
1984年5月31日,一部具有强烈时代色彩和最高权威性的国防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了。这部在世界军事史上受众最多的《兵役法》,把巩固国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从此揭开了我国国防建设史上的新篇章。地处祖国西南边疆,在全国国防建设中有着特殊意义的云南,十年来在贯彻落实《兵役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一、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的职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做好预备役人员的征召工作.这一规定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等等.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我县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培养和确立以维护国家利益为标志的国防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副总参谋长何其宗中将代表总参谋部作了关于修改《民兵工作条例》的说明。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的规定,1952年由政务院会议通过并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1961年修改为《民兵工作条例》,以国防部名义报经  相似文献   

10.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十年来,广元军分区认真抓好宣传贯彻工作促进了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全面落实。分区成立不久,党委一班人思想上就很快形成了共识,现行的《兵役法》是我国军事制度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律,宣传贯彻工作必须抓紧抓好,要做到深入人心,老幼皆知。在  相似文献   

11.
针对当前出现的"当兵冷"、"征兵难"问题,我们在深入基层广泛调研、认真组织研究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兵役法》关于兵役登记工作的规定,组织先行试点,探索规范兵役登记的内容程序,取得明显成效和初步成果. 一、纠偏正向,提高思想认识.在试点中,坚持从思想认识人手,强化三个意识.一是强化兵役登记是法律赋予重要责任的意识.《兵役法》明确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但从以往情况看,一些单位和兵役机关人员对法律规定不清楚、不了解,没有把兵役登记上升到执法的高度去认识、去组织.我们在试点中,重点学习政策法规,明确职责任务,使大家进一步认清兵役登记是法律赋予兵役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必须依法加强兵役登记.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兵役法》颁布后,河南省淇县人武部党委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对照原《兵役法》逐条逐句地认真学习。部长樊新堂结合近年来在兵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组织大家讨论学习,教育大家认清《兵役法》修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全体人员树立依法施训和依法征兵的自觉性;县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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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卢龙县近日组建了兵役法庭。在兵役法庭的设置上,主要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隶属关系上,由县人民法院领导、主管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主抓,行政庭庭长兼任兵役法庭庭长。在编制上,适当增加审判员2人,助理审判员和书记员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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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定格在公元1955年.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六个年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新中国,政通人和,百业兴盛.共和国历史上的许多"第一"已经应运而生.第一部"国家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国民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正式出台.与此同时,新中国的军队建设也是蒸蒸日上,几个标志性的"第一"频频亮相,《中国人民解放军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相继颁布,军衔制、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和勋章奖章制度等"四大制度"相继实施.尤其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次实行的军衔制,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型人民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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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凡在联邦国防军服役和在边境警备部队及各种民防机构工作的人员,均按服兵役看待。联邦德国在服兵役问题上实行“公平的原则”。国家兵役法规定:凡年龄在18至28岁之间(个别可延长至32岁)的青年均有服兵役的义务。在1985年的一次调查中,出生于1956年,适合在军队工作的人,没有服过兵役的人不超过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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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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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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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多年的征兵工作实践感到:改进传统的征兵工作方法,已势在必行。 要强化《兵役法》的强制效能。 现行的兵役法规,有的条款缺乏操作性,对不履行兵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缺少强有力的制约措施。因此,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对现行兵役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公民执行兵役法规的具体责任,制定具体的惩罚拒绝和逃避履行兵役义务的条款。要明确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理、仲裁、制裁的操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些法规相继出台,这标志着我国后备力量建设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八十年代,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到了九十年代,《民兵工作条例》、《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等也相继出台。这些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既是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充实和完善,更是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和保证。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  相似文献   

20.
我国虽然在1984年颁布了新《兵役法》,1985年又颁发了《征兵工作条例》,但是,在目前的征兵工作中,各地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用依靠临时动员征集兵员的传统做法,依法征兵,在人们的观念上和实际工作中都未能真正形成。服兵役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而法律作为代表国家意志的强制力量,是不能用个人得失的多少来衡量和随意抗拒的,抗拒了就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就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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