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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规定:“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这对于储备雄厚的后备兵员,为应付高技术局部战争做好充分的人力动员准备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制度体现了我国国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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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我军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军队对包括应届大学毕业生在内的各类高学历人才的需求量也将不断增大,有志于携笔从戎、报效祖国的莘莘学子入伍的途径将会更加宽广,而依法服兵役也是大学生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通常有三种形式: 1.作为义务兵应征入伍。依照《宪法》和法律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光荣义务,大学生也不例外。因此,应届大学毕业生只要符合公民入伍的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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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西南民兵杂志》199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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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受理的待业青年陈某诉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街道强制收取兵役强制金案,近日因原告自愿撤诉而结案。 原告陈某,出生于1973年3月,属于征兵适龄青年。我国兵役法第13条规定,每年12月30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9月30日以前依法进行兵役登记,而陈某未按规定进行兵役登记。199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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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每年都有相当数量适龄公民没有被征集服现役,因而客观上形成了兵役义务履行上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与公民在理论上赋有平日的兵役义务是矛盾的,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对兵员征集工作带来消极影响。拒绝或逃避服兵役的情况,日渐增多,与此不无关系。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除了继续对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和《兵役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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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跃,原贵州省毕节市何官屯镇武装干事。按理说,当兵多年、退伍后又任武装干事10多年的徐永跃,应该清楚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更清楚依法征兵是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武部门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然而,他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在1999年冬征兵期间,利用职权,公开向应征对象或其家属索要钱财,共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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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7年9月25日,上海展览中心三楼会堂。在“上海市征兵工作会议”的会标下,市长江泽民在主席台上作重要讲话,宏亮的声音响彻会场:“征兵工作无疑需要靠思想教育和政策办事,但还必须依据法律办事。依法服兵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要讲清够了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