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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明确将国防知识产权纳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专项任务”。提出了国防知识产权发展的具体要求。这里从国防知识产权的范围、特点以及地位和作用等方面入手,对国防知识产权的战略定位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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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建设是提高国防实力的重要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公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实施。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国防知识产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领域。2009年12月,我国提出《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形成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是全面落实国防知识产权实施方案,提高军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国防科技实力的重要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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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重要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对于提高国家的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顺应时代变革趋势,把国防知识产权作为专项任务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通过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保护创新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技术有效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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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国防技术的推广应用”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项战略措施,我国也列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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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至18日,保密权与国防知识产权研讨会暨国防知识产权战略专项任务试点工作协调会在军事经济学院召开。来自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防科技工业局、总后勤部司令部、总装备部国防专利局、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军工企事业单位的50多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出席了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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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的概念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防知识产权的概念探讨■国际主义专利局桂立昌林建成关键词国防知识产权国防资产管理国防知识产权的概念探讨■国际主义专利局桂立昌林建成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提出了国防资产的概念,即“国防资产指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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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分享上,应该依法保证国家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主体地位,通过立法对我国的科研单位或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授予国防知识产权所有权。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应当确保国家对国防知识产权的绝对控制权,同时为鼓励国防知识产权研发方、使用方积极投入成果创造与商业化的活动,应对其权益给予充分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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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辉 《中国国防科技信息》1997,(6)
本文根据知识产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GF报告的著作权性、著作权归属作了详细分析,指出GF报告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归属国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编写规则》、《中国国防科学技术报告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GF报告著作权保护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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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的保密权是指国家依法享有的保有国防知识产权秘密不予泄露、不被侵犯的权利。开展国防知识产权保密权研究有利于国防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保有国防知识产权秘密的主体、客体、特征等是完善国防知识产权保密制度的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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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成文的国防知识产权战略。科学构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及早制订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并对其准确定位;服从服务于国家的军事战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立法;树立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观念;加快国防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培养;在资金和资源上保障国防知识产权发展;完善国防知识产权管理的运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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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科研机构推进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军队科研机构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了大量科技创新任务,产生了许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推动军队科研机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是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必要途径。分析了军队科研机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现状及制约转化的现实障碍,并结合实际探讨了推进军队科研机构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建议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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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后勤保障工作中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防知识产权,是指与国家军事活动有关并服务于国家安全行为的知识形态的物权。军事后勤保障工作中的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国防专利权保护、国防著作权保护以及国防信誉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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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于增强国防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成果转化进程、提升国防投入产出效益、提高武器装备建设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分析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必要性的基础上,梳理了当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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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在国防知识产权研发生成、转化实施、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利益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为国防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经验。为有效促进国防知识产权的生成和产业化、市场化,国家在对涉及国家战略性核心利益的国防重大技术保留控制权的基础上,应明确生成单位对国家投资形成的国防知识产权的经营权和收益权,适当放宽国防知识产权技术入股的出资比例,完善国防知识产权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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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存在的国防知识产权"单一国有产权模式",为保障国家安全利益,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国防经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模式不符合市场经济利益分配原则,严重挫伤了承担军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也不能很好地平衡国家利益与促进技术进步及增加社会财富之间的关系。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解决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主体的问题。国防科技领域应在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建立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共有-私有产权模式相结合的多主体国防知识产权归属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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