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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兵役法对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作了更为科学的调整,扩大了预备役人员的参训年龄,改进了预备役官兵参训误工的保障办法,从法律上较好地解决了制约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深层次问题。今年初,四川某预备役师根据上级赋予的调整改革任务,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围绕建设一支布局合理、负担均衡、质优量足、动员快速的国防后备力量队伍。结合实际就新形势下预备役部队的编制落实、人员编组和正规化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果受到总部和成都军区的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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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兵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包括三部分人员:一是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二是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三是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第二类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二是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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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些法规相继出台,这标志着我国后备力量建设已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八十年代,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到了九十年代,《民兵工作条例》、《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等也相继出台。这些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既是对国家法制建设的充实和完善,更是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和保证。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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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重庆市永川市人武部把学习宣传贯彻《兵役法》作为今年的主要工作抓落实。元月4日,他们及时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和预备役军校学员传达学习修改后的《兵役法》。并对全市民兵预备役部队如何学习贯彻作了安排部署。 大家认为,修改后的《兵役法》全面、系统、实事求是地对原《兵役法》中规定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限、志愿兵服现役制度、预备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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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了解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在预备役制度方面所作的改革及其对后备力量建设的影响,奉刊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问:这次修改《兵役法》,对预备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 答:在预备役制度方面,《兵役法》主要改革了士兵预备役的分类方法。修改前的《兵役法》主要以年龄为标准,将民兵和退伍军人分为一类预备役和二类预备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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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经费筹措难和企事业单位国防义务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宁夏军区根据新的《兵役法》第四十二条关于“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助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精神,依据自治区去年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武装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按照均衡负担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的规定,从本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一些省、市的成功经验,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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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役登记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应服预备役的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即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总部的规定,依照全军统一的专业名称和专业号码,把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退伍军人、转业军官以及地方上适合服预备役的人员都登记起来,作好统计。目的是掌握预备役人员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有计划地储备预备役军官和士兵,为战时兵员动员作准备。 一、预备役登记统计对象。一是军官预备役登记的对象主要包括:转服预备役的转业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通常指在部队表现较好,是部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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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任免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的配套法规,是预备役军官职务任免工作的主要依据。它的颁发施行,对于加强新时期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健全我军干部工作制度,从组织上保证预备役部队及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与发展的需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标志着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又迈开了新的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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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民兵政治工作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正式颁布施行。两个《规定》集中规范了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的根本原则、实施方法、组织领导与职责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为我军做好新形势下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规依据。从这一段时间的实践来看,要保证两个《规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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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国防》2012,(9):65-66
一、关于预备役人员的日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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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兵杂志》1999,(3)
1955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兵役法》。过去,有些朝代也在一些法律条文中提到兵役问题,但没有单独制定《兵役法》。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颁布过《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但没有行得通。新中国颁布的这部《兵役法》,第一次比较完整地规范了国家兵役工作,真正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和退伍制度,确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事训练制度,规定了军队实行军衔制度等。 1984年,国家在总结了近30年兵役工作经验,吸取了外国一些好做法的基础上,对《兵役法》在结构和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九章五十八条改为十二章六十五条,增加了军事院校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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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军,是新时期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预备役军官法》的颁布实施,使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预备役部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加快推进,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法规体系显得愈加重要。下面,就如何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法规制度谈几点认识。一、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法规制度的重要性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法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预备役部队建设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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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成都市蒲江县人武部认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和全县民兵预备役人员学习新《兵役法》,在全县迅速掀起了学习高潮。 在新《兵役法》颁布后,人武部高度重视学习《兵役法》,并把学习贯彻《兵役法》作为改善工作环境的良好契机狠抓落实。一是抓机关学习。部机关组织大家反复学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和新《兵役法》,并联系实际,认真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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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兵政治工作规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规定》以其丰富的内涵、翔实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为新形势下的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法律依据,为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政治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两个《规定》的施行,如一股春风,似一浪春潮,引得民兵预备役部队基层建设春意盎然、百花盛开。河北某预备役后勤保障旅坚持从顶层设计、全局谋划,从基层出发、末端入手,使落实的目标指向更加精准,落实的实际效果更加明显,基层建设焕然一新,全面建设形势喜人。 相似文献